近日翻检文档中的存货,发现多年以前自己给一个朋友的回信。回信中,就乱伦这一很多人关注但是社会大众又基本讳莫如深的话题,发表了一点自己的浅见。现在重温这封信,自己当时的一些观点仍有现实意义,不过,随着后来尤其是今年春季结识的一个女性朋友所给予我的全新阅历,我当初关于母子关系的看法也许不乏主观。关于后者,后续在写这个朋友的故事时,相信可以有更切实而生动的表达。
先把这封回信放到这儿,也许可以像当年那样再遇到那样一个有故事有见地的“先生”。
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因为不常登陆搜狐邮箱,所以最近才看到您的邮件,见谅。
发表有关乱伦的帖子,在我,应该是挺早以前的事儿。那样早的一篇帖子,竟然引发您那样浓厚的兴趣,并洋洋洒洒写出那么长的感言,对此深感惭愧和汗颜。从您的来信看来,您对于乱伦这一社会现象才是真正有所研究并且确有真知灼见的,而我,不过是基于一个尚有一点点想法的平常人,就自己所耳闻的一些事情发表一点不成其为看法的看法而已。所以,对您那样郑重的来信,深表感谢!
关于乱伦现象,我没有相应的知识积累。对于乱伦的体认,除了一些文学书籍,最直接的经验来源于三件真实的案例。
其一,源自我一个老师的转述。她是某大学心理学教授。在她的业务过程中,偶然接触到一个男性学生。该男生在高中期间和离异后单身的母亲发生了性关系。该男生顺利考入大学,但是心理上的负荷很大。后经我那位老师施行心理干预,他们母子终止了性的关系。
其二,即我帖子中记述的事例。帖子中的“女儿”是我的一个网友,今年四十八岁。他的父亲69岁。因为她对我无话不谈,所以我见证了她和父亲之间“不伦”之恋的整个过程。她母亲六年前去世,父亲和他们夫妻一起生活。过去五年中,父慈子孝,彼此相安无事。去年,在父亲的一再“进攻”下,她身不由己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目前这样的关系仍在继续。值得一提的是,她的父亲身体很好,而且性技巧极高。再者,他们属于工薪家庭,经济条件和住房条件,都决定了他的父亲不可能再婚。
其三,一个网友看到我在老师博客上发表的评论后主动联系我,告诉我她自己的事情。她离异后再婚,与丈夫的儿子逐渐由继母子演变为情人。说是继母子,其实俩人年龄相差不过区区五六岁,继子二十四五岁,她也不过而立之年。两人更近乎同龄人。对于二人如何开始的,我不清楚。但是经我指出二人的感情没有出路,而且可能伤害女人与丈夫所生的幼子,所以二人已经分手。
依据以上经验,我对乱伦现象有如下几点浅见:
一、因为在漫长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乱伦行为已经先天地被归入绝对的禁忌,乱伦者的行为堪为“冒天下之大不韪”,所以单就肉体感受而言,乱伦行为反而给予行为者无以伦比的心理快感。
这一点,前述两例中(第三例因为当事人未讲,我不好臆断)当事人的感受堪为足证。第一例中,老师在否定他们行为的正当性的同时,也情不自禁地感叹:如果抛开他们的母子身份不言,他们在一起的做爱堪为完美!我相信,这样的感受不是来自于老师的揣测,应当源于行为人自己的陈述。第二例中,我那位朋友经我追问,坦白相告:因为做爱的对象是自己的父亲,所以心理上多有顾虑,但是也会因此倍感兴奋。
二、因为避孕技术的成熟,乱伦行为在人类繁衍方面的不正当性业已消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乱伦行为便可因此登堂入室,为社会广为接受。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不可能像精子一样只需戴上一个薄薄的安全套便可以将不该结合的双方完全阻隔。而由于感情因素在,乱伦行为势必影响到彼此的现实生活,尤其是乱伦的一方尚未成年、成家时,乱伦行为极有可能毁损其一生。
关于这点,来信中所举事例和我前述的第一例都是典型的反证。你那位前女友,因为和养父的关系,导致她恋爱不成,最终失去优秀的你;你那位好友的女儿、那位尚在上中专的女孩、还有那位刚刚上大学的男孩,如果不能及时终止与其父亲或母亲的关系,则她或他根本没有可能收拾身心,去爱上另一个异性进而构筑起属于自己的未来的。
三、在极端的个案下,乱伦行为应当被容许或默认。
前述我那位女网友与其父亲的事例,我认为属于这种情形。女儿业已人到中年,有稳定的家庭和生活环境。父亲身体健康而且性需求强烈,老伴儿已经去世,在此情形下,两人维持一种私密的性关系,无可厚非。原因有三:女儿感情和心智都足够成熟,不会因为与父亲发生关系而移情别恋,损及家庭;父亲年事已高,两人的私密关系不过是暂时性的权宜之计,不可能天长地久;父亲确有性需要,如果通过嫖娼或再婚来满足,其风险和成本都过高,相对而言,与女儿发生性关系更为切实。
当然,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仍需要加倍小心,不能为外界所知。因为一旦事情败漏,当事人承受的将不只是普通偷情男女所需要承受的遭到社会贬斥的程度。
关于老人的性问题,我确实深为关注,而且为目前习俗乃至法律制度下老人的性压抑现状深表同情。你来信中提及的女保姆现象不失为一种解决之道,但是中国太大了,沿海和内地在经济条件和思想意识方面差距甚大,所以不见得其他地方尤其是内地的老人有沿海那些老人之福了。
再次谢谢您的来信。如果有兴趣,我们可以就此话题继续交流和讨论。
2007年3月19日